发布日期:2024-08-23 07:52 点击次数:184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资产)、拉萨鸿臻轩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臻轩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藏证监局于2019年9月24-25日对鸿新资产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鸿新资产存在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情况,鸿新资产管理的上海轩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臻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未托管,在基金合同和无托管协议中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西藏证监局还对鸿臻轩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也存在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天眼查显示,鸿臻轩杰为鸿新资产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65%。